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王惠珍、金鹏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清远万科城悦林街四号楼1层01号户外进行建设的行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11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11号)公告送达。
当事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1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名单
关于对王惠珍、金鹏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pdf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月19日
(联系人: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制股,联系电话:3311612)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文书编号 |
1 | 王惠珍、金鹏 |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清远万科城悦林街四号楼1层01号户外进行建设,涉案建筑物为一个钢结构塑料顶遮雨棚,遮雨棚长约4.5米,宽约2米,建筑面积约9平方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清远万科城悦林街四号楼1层01号户外建设的一个钢结构塑料顶遮雨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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